北京便利蜂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便利蜂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便利蜂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便利蜂卡为本公司发行的含有便利蜂Logo并用于持卡人消费结算的实体卡和电子卡,分为面值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的不记名卡,和面值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的记名卡,是北京便利蜂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便利蜂)发行,在便利蜂指定的便利蜂连锁便利店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第三条 便利蜂卡为实体卡和电子卡。卡面上设有密码,在交易时需要输入密码。交易以联机方式完成,并即时扣除预付价值。持卡者在使用便利蜂卡消费时,便利蜂卡和密码是证明本人身份的唯一凭据。持卡者应妥善保管便利蜂卡和密码,不得泄露和丢失。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便利蜂、购卡者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使用便利蜂卡。

第五条 资金存管制度:便利蜂遵循《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资金存管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低于上述比例时, 便利蜂应及时补足。 便利蜂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开立的存管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存管银行)对便利蜂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便利蜂资金存缴情况。

第六条 便利蜂资金存管标准协议标准格式由商务部指导制定(可登陆“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网站→“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查询)。

第七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1.“购卡者”(也称持卡者)指购买或使用便利蜂卡的单位或个人。

2.“便利蜂卡”指由便利蜂发行的不记名卡,不具有循环充值功能,卡内余额用完即由便利蜂收回。便利蜂卡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 购卡

第八条 个人、单位或及其代理人均可向便利蜂购买便利蜂卡,且购卡后则视同同意并自愿遵守本章程。便利蜂于交付便利蜂卡时,出具购买凭证及发票,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九条 实名登记制度:个人或单位购买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便利蜂卡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登记代码证等。便利蜂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同时对购卡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条 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通过互联网、邮递、电话等方式)购卡的,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购买。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便利蜂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十一条 便利蜂卡内余额不得超过发行面值。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范围:便利蜂卡限定在便利蜂指定的便利蜂连锁便利店内使用,具体门店列表见附页。

第十三条 有效期:便利蜂卡有效期3年。便利蜂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 便利蜂卡不可挂失,持卡者获得便利蜂卡后,应检查卡片背面密码是否刮开,如有密码覆盖层缺失的,应尽快与本公司取得联系后协商处理。持卡者的便利蜂卡若因卡面或密码损坏无法使用,可凭旧卡到便利蜂指定场所更换新卡。凡使用与便利蜂卡有关的各种密码进行交易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使用便利蜂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便利蜂将资金退至原卡。原便利蜂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便利蜂卡限额的,退回至持卡者在便利蜂的同类便利蜂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十六条 便利蜂依照便利蜂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便利蜂应要求退卡人出示发票、购买者有效身份证明或其他购买凭据及退卡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便利蜂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便利蜂终止兑付未到期便利蜂卡的,便利蜂应向持卡者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便利蜂的权利:

1.便利蜂为购卡者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便利蜂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卡者同意。

2.便利蜂若发现便利蜂卡为伪造的卡片,或发现刻意侵占持卡者金额的行为,将立刻终止该卡片的所有功能,并追究伪造者或侵占者的法律责任。

3. 便利蜂有权要求购卡者按国家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便利蜂的义务:

1.便利蜂以书面或通过网站等提供便利蜂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购卡协议、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2.便利蜂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者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站、APP、网点咨询服务。

3.便利蜂依法对购卡者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卡者与便利蜂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购卡者(或持卡者,下同)的权利:

1.购卡者享有按规定使用便利蜂卡的权利。

2.购卡者有权知悉便利蜂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3.购卡者对便利蜂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便利蜂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一条 购卡者的义务:

1.购卡者未妥善保管,导致便利蜂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2.购卡者对便利蜂卡、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便利蜂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3.购卡者不得在便利蜂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便利蜂卡,购卡者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4.购卡者不得将便利蜂卡用于套现、洗钱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便利蜂与购卡者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便利蜂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公布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四条  如果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购卡者购买便利蜂卡之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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